孟勤国教授在我院作《中国物权法的历史价值》讲座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8-10-23浏览次数:325

 

孟勤国教授在我院作《中国物权法的历史价值》讲座
转自:原创   时间:2007年5月10日10:26

2007年4月27日晚,武汉大学的孟勤国教授应邀来到我校作了题为《中国物权法的历史价值》的讲座。
孟教授作为提出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三大学者之一,从自己的建议稿和现行《物权法》的比较的视角阐释了现行《物权法》的历史价值,从历史的角度,经济学的角度和比较法的角度剖析了其价值,生动的案例、精辟的说理、幽默的语言、自信的讲演,博得了在场师生的阵阵掌声,并令同学们领略了大师的风采,仍意犹未尽,期待和大师的再次相聚。
讲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总括物权法的历史价值,第二部分具体谈物权法的历史价值的体现。
在第一部分中,孟教授指出现今对物权法的评价总体是好的,随着其适用,将来学者会讨论其缺陷,但是目前我们关注的更多的是物权法的价值。总结物权法颁布这几十年来理论界的争议,孟教授认为争议的主线是:物权立法中,是完全移植台湾地区的物权法,还是以中国国情和社会生活为依据而制定,将台湾地区的物权法作为参考?孟教授提倡后一种做法,而现行《物权法》也选择了后者,并未照搬台湾地区的物权法,而是以国情为基础进行制定,这恰恰就是中国物权法的最大的历史价值。其次,“民主立法”也是此次物权法立法所表现出的一大价值。孟教授将《物权法》定性为中国民主立法的典范,他列举了三个事例加以说明:第一,2005年6月,物权法第三稿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并收到了一万多条意见,而孟教授早在1988年就提出了“重要的法律草案应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的观点,物权法作为一技术性较强的法律向全国征求意见,尚属首次;第二,立法机关善于听取不同意见:法工委邀请专家对草案进行逐条讨论,这在立法史上尚属首次,同时,还邀请北京以外的专家参与讨论;第三,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讨论中,以孟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张该原则为错误的原则,法工委在听取学者的理由后在《物权法》中删掉了此条,足见立法过程的民主。
在第二部分,孟教授认为《物权法》是世界上最现代化的物权法,梁慧星先生也认为我国的物权法是最先进的物权法,但是梁先生的理由是我国的物权法与国际接轨,孟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和历史的角度对此进行了批判:首先,《物权法》最早产生于德国,而德国的物权法的产生基础是农业社会,日本仿照德国的立法,我国台湾地区模仿日本的立法,而台湾地区的物权立法还是1929年至1931年间制定的,距今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其次,我国的物权立法是立足于我国现在的国情和社会生活,而这已远远不是农业社会的背景。故,我们的《物权法》不应与国际接轨,其应为最现代化的物权法。
孟教授认为物权法的价值具体表现在“立足现代,立足宪法”。“立足现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物的利用的突出,物的概念的科学化和用益物权适用对象的扩大。在《物权法》上,集中体现在第一条和第二条,这两条明确提出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包括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物权法中仅规定了物的归属,这是由于德国的物权法产生于农业社会,在那个时代物的利用已经包含在归属中了,而现代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就导致了”利用”从“归属”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关系。孟教授以买基金为例,解释了在自己利用即利用包含在归属中和他人利用两种情况下,不同的法律关系。“立足现代”还表现在物的概念的充实,以前我们将物的概念局限于有体物,那时由于农业社会物主要表现为有体物,而在现代社会,有体物仅为物的一部分,货币、车牌等无体物大量存在。故孟教授提出“物”应包括两种形态: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在现代社会价值形态往往更重要。据此,孟教授认为,物约等于财产,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财产归物权法管,那些物权法不直接规制的,也对其进行间接规制,所以,孟教授将“物”约等于财产,鉴于财产概念的混乱和形态的多样,而没有将物直接等同于财产。“立足现代”的第三个表现就是用益物权的适用对象的扩大,以前,用益物权仅适用于不动产,孟教授认为德国的用益物权也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且现代社会动产成为用益物权的对象已经具有可能,没有理由将动产排出在外,该观点被法工委采纳,体现在《物权法》中。
“立足宪法”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的第三条。第三条明确了《物权法》保护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和私人所有财产,孟教授认为该条重申了我国的经济制度;确定了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和私人所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增加了国有财产的保护规定;立足了我国的国情。针对有学者提出的“物权法仅保护私有财产”、“物权法是民法中的基本法”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第三条对宪法内容的重申,不但不多余,反而非常有必要,表明了《物权法》仍然以宪法为基本法。孟教授还列举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表明了物权法立足我国的实际国情。
最后,孟教授以十六个字结束了自己的演讲,“自主创新、民主立法、立足现代、立足宪法”,这也是孟教授对我国物权法的历史价值的概括。这个概括既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角度,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比较法的角度,也从历史的角度阐释了物权法的历史价值,简洁、精辟。
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孟教授详细地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在这个环节,孟教授建议:“学者要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让我们看到了大师的风采,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