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云讲演 | 东南法学刘启川副教授解读疫情之下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20-03-16浏览次数:1251

    疫情肆虐,全民抗阻击战开展地如火如荼,胜利在望。与此同时,我校师生经历了延长假期、封校封路、健康汇报、线上开学等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新状况大红鹰会员登录中心刘启川副教授在共青团东南大学委员会和东南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的云讲演当中告诉我们,这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新措施皆是有法可依的。接下来,就跟随小编回顾一下讲演现场吧!



2020315日晚,东南大学信仰公开课第十一讲师生抗,法治同行顺利完成线上授课,大红鹰会员登录中心刘启川副教授针对疫情之中的十个典型法律问题做了简明扼要的阐释,启发同学们深入思考。演讲的实时观看量高达11.51万,影响力巨大且范围广泛。同学们踊跃提出问题,师生互动,共同法眼看疫情百态



一、干货分享快问快答 -

1、这段时间,师生应特别关注哪些法律规范?

在法律上,有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依照《行政强制法》第3条规定:发生像新冠肺炎这类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或临时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么看来,抗击新冠肺炎不能适用《行政强制法》,而是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果说《行政强制法》是一般法规范,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是特别法规范。这些特别法律规范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通过关注这些特别法规范,我们很容易找到武汉为什么要封城、为什么要采取甲类防控措施等问题的答案,也很容易明白对于传染病应当如何预防、如何报告、如何控制、如何救治。



2教育法律规范对学校、教师、学生抗击新冠肺炎有义务性规定吗?

翻看《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范, 我们不难发现,并没有直接规定抗击新冠肺炎的义务。但是,我国《教育法》第30条第1项、《教师法》第8条第1项、《教育法》第44条第1项已分别规定学校、教师、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而法律法规当然包括刚才谈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特别法规范。



3为什么各地延期开学的决定不尽相同?

疫情防控采取属地管理原则,也就是说,高校的延期开学是由各地政府说了算。根据疫情严重程度不同,各地政府经过科学研判,可以视情况作出延期开学决定。对此,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5条有相关规定。



4关于延期开学,为什么先是政府发文而后才看到高校发文?

各地政府具有延期开学的决定权。所以,各地学校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延期开学安排作出相应的规定。





5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有法律依据吗?

有的。相信师生已开始熟练网上授课和网上学习。这和以往不同的是,疫情更多的是改变了原有的授课模式和学习方式。对此,教育法律规范针对学校规定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针对老师规定的执行教学计划以及针对学生规定的完成学习任务,正是当前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的法律依据。



6未经同意不得返校、限制进入甚至封校的决定,有必要吗?

有必要。这是当前切断病毒传播和防控疫情蔓延的最为关键也是最为有效的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第4项、《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第1款都规定了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以及中止人员密集活动的内容。高校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因此,作出限制或禁止出入的决定,非常有必要。




7学校要求师生打卡报平安,这有法律依据吗?

有。防控疫情人人有责。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传染病防治法》第12的规定来看,疫情期间师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如实汇报身体状况、位置变动等信息。



8居家期间,当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能否因疫情对你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挥和安排因此,当前各地居委会、村委会要求办理通行证、测体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正是该条的具体实现方式。




9隔离期间,有的师生麻烦小区物业帮忙买菜或取快递,这需要支付费用吗?

不需要。我国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控的所有费用应当由政府财政支出。这样来看的话,物业公司承担了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防控责任。因此,因防控疫情给物业公司增加的服务费用,应当由政府予以补偿。对此,已有地方政府出台相应补偿决定,比如,深圳市政府和杭州市政府都规定了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公司,按照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2个月的财政补助。



10对于未经同意提前返校的学生和未经审批回校办公的教师,学校可能给予哪些处分?

我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师生及其他职工处分的权利。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51以及各校有关师生违纪处分的规章制度来看,针对学生的主要处分类型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针对教师的主要处分类型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师生予以通报批评。我们东南大学也有相关规定。



二、现场速递实问实答 -



    刘老师的分享启发了同学们的思考,现场同学踊跃互动,提出了不少优质问题。

提问一:

自媒体在疫情之中的作用是什么?

【回答梗要】

自媒体是民众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表达个人意见、想法及建议的平台,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明显。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行使表达自由权提供疫情一线真实状况和切身感受。

第二,通过行使监督权推进疫情防控规范化。

提问二:

疫情网络言论的边界在哪里?如何看待微信朋友圈删帖?

【回答梗要】

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则会受到一定的屏蔽或删除。

提问三:

公安机关对李文亮医生采取的训诫的行为,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回答梗要】

不应当予以训诫。应当给他一个交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提问四:

外出未佩戴口罩能否直接行政拘留?

【回答梗要】

不能。第一,依照《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佩戴口罩只是行政指导,第二,类似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实质要件。第三,直接给予行政拘留,不符合比例原则。因此,单纯的未佩戴口罩不能拘留,只有当相对人因为佩戴口罩问题阻碍公务实施时,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提问五: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前有武汉市指挥部18号通告宣告第17号通告无效,近有潜江市指挥部用第27号通告对第26号通告予以取消,请您谈谈对此的看法。

【回答梗要】

第一,宣告通告或取消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可以做出。第二,评判这种行为应当考虑实际内容。第三,对相对人造成的影响应考虑使用信赖保护原则。第四,十九大报告提到的容错机制应当建立起来。第五,有必要考虑潜江的26号通告正是习总书记讲到的科学施策的体现

提问六:

十字会在这次疫情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受到公众质疑。怎么确定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如何监督红十字会?

【回答梗要】

社会团体法人。

红十字会应当接受四个方面的监督:第一,捐赠者监督。第二,内部监督。第三,社会监督。第四,政府监督。


三、感想反馈发人深省 -

    刘老师的讲述深深触动了听课的同学,同学们纷纷表达对老师后续课程的期待。



顾天怡

非常开心能通过信仰公开课见到刘启川老师,刘老师从法学的角度为我们解答了疫情期间与我们息息相关的问题,听课的我们收获颇多。在这段闭关的日子中,作为普通人的我们为白衣逆行者们加油、祈福,而作为法科生,我们亦时刻谨记以法眼看世界。疫情于我们而言是挑战,更是帮助我们发现法律漏洞的放大镜。我们会不忘初心,努力学习,将来我们定能成为以法律武器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战士,为国家的法治发展助力!

  

王若男 

    刘老师的信仰公开课使我们理解了我们每天进行的打卡、校园封闭、社区抗疫等等都有法律依据,进一步打开了法科生以法眼看世界的大门。在疫情之中,服从国家的管理,响应政府号召,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同学们在现场提出的问题也是我一直关注的问题,刘老师为我解开了多日来的疑惑,此次公开课使我受益匪浅!


陈睿毅

    战胜疫情,离不开科学的力量、民众的自律,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刘老师从十个典型问题入手,着重从行政法角度详细讲解了封城、延期开学、学校及师生在疫情中的义务、停课不停学、限制进校、委托物业代收快递的费用支出、提前返校之处分等热点话题所蕴含的法律知识,循循善诱,引人入胜。灾难面前,法律从不缺位。让我们扬起法律的旗帜,明辨是非,早日战胜疫情。


    当前,有不少师生对当前战中的政府决策、学校决定及管理行为存在不解、困惑以及抵触情绪,更有甚者,无视疫情的严峻形势,作出违反法律规范和校纪校规的行为。刘启川老师的本次战云讲演不拘泥于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文本的简单搬运,也不局限于对已有新冠肺炎防控法律知识的再次重复,整体上通俗易懂,简单明了而又不失专业水平,可以有效地化解当前师生面临的法律困惑。大红鹰会员登录中心积极投身于战之中,以专业知识化解当下师生法律困惑,体现了东大法学人的求真务实和责任担当。


结语

    疫情之下,社会各界采取了各种应急措施,刘老师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阐明学校、社区等采取紧急管理的法律依据。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中华儿女共克时艰,随着一个个的出现,全民抗阻击战的胜利已经近在咫尺。期待!重聚九龙湖!

文案王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