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本科生 刘一帆、陈道英关于“永居条例”的三点建议 江苏法制报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20-03-17浏览次数:285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交叉移民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何以立法对移民问题进行规制却是一件需要十分慎重的事情。近期《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引发了大量的社会关注和反对,虽然其中不乏误解,但“征求意见稿”本身也确实存在许多问题。

一、准入标准设置是否妥当

“征求意见稿”在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标准设置上值得商榷。

第一,“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不仅删除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无犯罪记录”的要求,而且将外国人获得永居权的投资额度从200万美元降低到了1000万人民币。此外,“征求意见稿”的第13条第4款也为低于标准的外国人获得永居权开了口子。

第二,“征求意见稿”在外国人取得永久居留权的标准上用词有欠精准。例如第16条第3款中的“效益显著”和第11条中的“突出贡献”,都是如此。对此,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评判?过大的自由裁量是否又会引起新一轮的腐败痛点?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第三,不应在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标准上规定兜底条款。如果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本意是希望能为国内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金,那么就不应该再规定兜底条款来更进一步降低门槛。

二、是否符合平等原则

“征求意见稿”存在第二个问题就是超国民待遇的问题。

第一,受教育权上的超国民待遇。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承担着计划生育的义务(第25条)。但根据“征求意见稿”第42条,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却可以不用受计划生育的限制,尽情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等社会福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安居权上的超国民待遇。现在我国多地均出台了住房限购政策。然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第40条,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却不仅可以不受这些政策限制,而且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缴纳公积金。

第三,社会福利权上的超国民待遇。根据“征求意见稿”第43条,享有永居资格的外国人可不受户籍限制享受各省的就业、入学、医疗、养老政策,比外地的中国公民更易获得户籍带来的福利。

三、是否会给反腐带来新的难题

反腐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任务,反腐工作中需要克服的一大难题就是受贿官员资金外流以及如何追回外流资金的问题。然而“征求意见稿”第39条却会对资金外流监管造成新的困难。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购汇实行的是严格的限额兑换。而根据“征求意见稿”第39条,具有永居权的外籍人士却不受其影响,可以无限度地兑换外币。该条款若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将导致我国外汇储备的大量外流。例如,受贿官员就可能利用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将资产不受限制地转移到国外,从而对反腐造成困难。

总而言之,虽然从2004年起我国就对赋予外国人永久居留权有所规定,但我国对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态度一向较为谨慎。希望立法者能认真聆听群众理性的呼声,细化各项判断指标,用公平公开清晰的永居门槛来打消民众的顾虑和恐惧,这样才能让中国在国际化的道路上走得愈发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