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就在新冠疫情在欧洲大肆扩散,欧洲国家相继采取封城措施,或宣布进入防疫最高阶段的态势下,英国政府首席科学顾问帕特里克•瓦兰斯教授提出了“让感染扩散以造成群体免疫”的设想。不出意料,“群体免疫”的提出引发了世卫组织和科学界的质疑,更是引起超十万人请愿呼吁英国政府采取更加积极的防御措施。根据牛津大学发布的报告,“群体免疫”只适用于传染性疾病,核心在于有足够多的人具有免疫力,也就是说只有在大多数人都接种过疫苗的情况下,“群体免疫”才能发生效用。这一理论没有问题,现实不尽如人意,就当前来说我们并没有研发出针对新冠病毒的疫苗。此次英国提出的“群体免疫”做法显然不能满足理论前提,而是让无保护的人群“自然”接受感染,并“希望”受感染者能够存活并自己形成免疫保护力。此种消极抗疫策略实则是以放弃第一轮被感染者为代价的不负责任的策略,一旦予以施行便属于国家层面的不法侵害行为,理论化而言就是国家的不作为不法侵害。
一、新冠疫情期间不当行政管理行为
面对突发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各国的防疫措施各不相同。其中可主要分为积极防疫措施和消极防疫措施,我国属于典型的采取积极防疫措施的国家。必须承认的是,封城策略的实施,从根本上切断了重疫区传染源的后续散播,这也是我国防疫取得良好时效的重要手段。但细究这其中行政管理,却能发现一些不和谐因子。
由于新冠病毒出现初期,武汉政府采取瞒报措施,导致2019年12月初产生的新冠病毒肺炎病例在快两个月后才开始正式公布引起重视。前期疫情信息公开受阻,导致病毒随着人员流动大规模扩散,不仅给公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更大威胁,而且给防疫工作带来更大压力。
在疫情大肆传播的重压下,各地政府开始采取“硬核”应对办法。
如某些地区为了提高自己的防疫水平,无限曝光有湖北接触史公民的个人信息,甚至在网络上发布通告。为了疫情防控的公共利益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缩,其目的正当,但手段不能逾越必要限度。疫情统计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也应该在隐去具体可识别性的基础上对公民的身份信息进行提取。公民的隐私权应得到相当的保障,在疫情防控的必要限度外,不得对隐私权再行侵犯。若不对权利的限缩进行限缩,那么公民的隐私将在数据时代被彻底曝光于他人的窥视之下。
如无差别的实行封闭式管理,除禁止湖北人进入本地方或本小区外,还禁止疫情传染较为严重的地方如浙江、湖南、安徽、广东等省的所有人员进入本地方或本小区。这种防疫手段从比例原则的角度出发也并不适当,涉及对人权的过度限制以及对限权人群的过度扩张,并不符合比例原则中手段的必要性与限制的妥当性。
如在疫情爆发初期,武汉等重疫区采取封城措施后,由于医疗资源的不足,导致疑似病患无法进行确诊检测,确诊病患未能及时得到救治,未能做到“应收应治”,侵害了公民的个体生存权和医疗救助权。
如根据国务院2006年就发布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表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应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这就说明有关新冠疫情的信息发布应以“及时”为首要原则。瞒报疫情以致疫情大规模扩散的责任主体,因未能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侵害公民的知情权。
如疫情期间医用资源供应不足,出现征用公民企业财产程序不当问题等。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考验行政机关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的试金石。此次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在国家的积极作为以及有效应对下,我国防疫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就在2020年4月8日,武汉市也解除了封城。但我们也必须承认此次疫情突发阶段,一些地区为了追求疫情防控而过分行使公权力,忽视了个人权利的保障以及对个人尊严的肯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当行政行为的监管与救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管理领域越来越广泛,行政权触及的方面越来越多,伴随着侵权现象多样化,侵权种类新型化。针对行政行为侵权问题的监管救济措施以及相关机制的完善程度,是体现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由于事出紧急,确实可能出现不当行政管理行为,为了弥补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巩固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事中监管与事后救济非常关键。
(一)开设行政机关内部流动监管小组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由于事发紧急可能导致行政管理上下失调,各地采取的防控手段过于激进等问题。为了及时监管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设行政机关内部流动监管小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该小组的主要职责就是发现行政机关内部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具体可通过网络舆论等社会监督方式确定监管的对象,然后再跟踪调查具体的行为对象,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旦确定所监管的行政行为确实涉嫌违法或存在不当,应当即使纠正,将可能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这一点就要求监管小组必须拥有较大的监管权力。
(二)社区投放匿名投诉信箱收集不当行政行为
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有滥用,这种滥用可能就体现在对投诉人的打击报复上。为了保护勇敢站出来保卫自己权益的人不至于遭受到二次侵害,可以在社区投放匿名投诉信箱,再由社区负责整理后发送至相关主管部门,这样一方面更加高效,有效解决相对人不知向谁告,怎么告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能扩大监管途径,让公民更好地行使监督行政的权利,让整个行政执法处于一个社会大监管的环境下。权力需要监督,越是充分广泛的监督,越能使权力的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
(三)开通疫情期间专用行政复议、诉讼程序
日常秩序下,当行政相对人认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便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但是正常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都有其规范的程序步骤需要遵循,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迅速处理问题的需要,因此可以考量开通重大突发事件专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原则就是高效便民。因为在此类重大突发事件中,公民本身就处于一种相较于平时更为无序、更加没有安全感、对行政机关能力产生质疑的状态中,此时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本身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破坏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因此需要一些便民措施来挽回这一局面,用程序上简便高效来体现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诚意。
(四)具体行政行为导致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造成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根据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可以请求给予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行政赔偿是针对违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而由行政主体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合法行政行为有时也会成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因行为,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行政权力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行政相对人为公共利益而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行政主体弥补行政相对人损失的一种给付救济。
(五)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权益的保障意识
作为公权力的具体行使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着双重的社会身份,在工作中他是行政管理人员,行政职能要求他必须做到为人民服务,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他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在工作外,他还是社会的成员之一,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行政管理活动的影响,他作为公民也追求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就是公意的直接体现。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从公民的利益出发,提升自己的服务意识,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样来保障其他公民的正当权益。
三、结语
越是在无序的情况下,越要求严格法治,这样才能从无序走向有序。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可能会因为行政管理的效率优先原则,偏重于疫情防控的抓治,而忽略了公民权益的保障,使两者之间产生矛盾。本文意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时提供可能救济的途径。人无完人,但作为公共意志的集中表达,我们期待人民政府能做到尽善尽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