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治理研究系列】“健康码”——“防疫狙击战”中的社会契约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20-04-20浏览次数:126


2019年末,新冠肺炎病毒突然席卷中国,人人都亲身参与了这场防疫狙击战,全国上下开始了整齐划一的宅家行动,能足不出户就尽量减少人员流动的可能。随着疫情的缓解,各行业开始复苏,人们不得不走出家门,乘坐交通工具,进出公共场所,车水马龙、川流不息的场景似乎又重新上演。但是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就是每进一门的繁琐的登记和扫一扫,不管是公交车,还是商店,乃至菜市场的门口,都鲜明张贴有二维码和小程序,授权填写信息后才有出入通行证。为了让复工复产更加科学有序,随之而来的就是防疫健康码的推出。202035日,由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指导,深圳市标准促进协会发起,腾讯作为标准牵头编制单位《防疫通行码参考架构和技术指南》送审稿通过专家评审会审核,并正式报批,到了20204月初,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健康通行码已经可以实现一码通行。

  

一、健康码的相关法律问题

健康码是以真实数据为基础,对使用者健康状况做出评估的数字化证明。民众填写自己的体温、接触史和出行信息等内容后经后台审核,形成一个根据自身危险等级不同的带有颜色标识的二维码。在办公楼、商场、地铁、火车站等人流密集的地点扫码核验,一次申报后,全市通用,实现了高效率的人员流动管理,避免过多的人员接触和聚集。

然而防疫健康码在收录民众的信息时,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位置信息、健康状况、接触史以及出行信息等各方面内容,这些数据都与个人身份相关联,具有准确的身份识别性质,因此都属于个人信息。同时,在收集一个人的接触史和出行轨迹等信息时,也必然会关联出个人的家庭、工作等关系,再加之健康状况,此都涉及到个人不愿公开的私密信息,由此也会引申到侵犯个人隐私。隐私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集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虽然二者法律属性和权利客体存在差异,但是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都是人格权,因此,防疫健康码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到了民众的人格权。

2017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交讨论,公权力机关十分关注和重视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法制建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受宪法保护。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3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由此可见,公权力机关对公民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极其重视。同时,在民众权利意识纷纷觉醒的时代,这件通过行政手段控制人们的行为仿佛已经达成共识,人们仿佛对自己的隐私被严重侵犯视而不见,对于这种严重侵权行为无抗议也无强烈指责。这让人不禁发问,在公权力机关对公民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极其重视趋势下,健康码的推出是否有倒退倾向?民众又为何对自己权利受侵犯现象噤声不言?

  

二、健康码出台的必然性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密度极高,人员流动性又极强,面对这样一个肉眼无法甄别、传染性又极强的病毒,从我国的社会环境和地理环境来看,高速、大面积的爆发是存在极高风险和极大可能性的,然而,现实就向我们证实了这一点。疫情防控初期,瞒报接触史、谎报出行路径、自行驾车出省市就医的事件频发,短时间内就造成了全国多起聚集性传染事件和大范围民众隔离,感染人数迅速飙升,一时间公众哗然,纷纷指责,也让社会和公权力机关意识到,疫情已经不能单靠医疗手段进行控制,此时已经上升为一件事关公德和责任的社会事件的层面,卫生风险成为了一种道德风险,依靠民众的自律并不能掌控这一局面,而行政手段就是对这种自律不足的补充,此时必须依靠社会和公权力机关的力量,即他律的行政手段,由此也就催化了健康码的产生。

  

三、健康码中社会契约思想的体现

公权力机关此次推行的防疫健康码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从更深层次分析,实则是民众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一个社会契约。民众无条件的将自己的隐私与个人信息如体温、出行轨迹以及接触史等内容上报,都是主动将个人权利让渡的行为。民众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权都属于基本人权,乃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此次民众的权利让渡是为了弥补特殊状态下单靠个人自律无法管控的特殊社会状态,在趋利避害以及自我保存之本能的驱使下,人们开始遵从这些诫条和准则,默许这一强制行政手段,致使公权力机关权力在这一阶段极速扩张,以保证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全社会的健康稳定,民众便如愿以偿获得了他们所欲享有的最大福祉,这恰恰是一种理性的体现。这与民众听从公权力机关号召的自愿宅家行为、武汉封城、隔绝医护人员以及隔绝海外归国人员的逻辑其实完全一致,公民将自己的个人自由让渡出来以换取更大程度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健康,从这一层面来讲针对民众的隐私、个人信息的一定程度和侵犯和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可以理解的,这是特殊时期特殊手段,过度侵害总好过于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做得不够致使更严重的后果出现。

  

结语

卢梭认为,比意志之自由更高一层的是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此次公权力机关推行的防疫健康码能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得到大范围推广和有益成效得益于民众对自身权利的主动让渡,自愿承受防疫健康码带来的权利侵害以此获得更大程度的生命健康与社会福祉。民众的隐私、个人信息权以及个人自由都属于基本人权,必须加以保护,政治权威意味着强制与服从,这意味着政治权威的实现必须以民众自由和隐私的部分牺牲为代价,因为保证政治社会的和平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康是政治权威的首要目的,使用社会契约的理论才能使二者共存。

作者|牟进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