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治理研究系列】境外输入涉疫违法犯罪行为规制的特殊性探讨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20-04-08浏览次数:29

距离新冠肺炎的爆发已经过去了四五个月,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人民响应号召、主动配合。如今,中国境内疫情控制情况转好,多地实现清零。然而,境外疫情呈加速蔓延的趋势,多国防控措施不力致使大批留学生纷纷选择“逃亡”回国,甚至一些外籍人员为躲避本国疫情、寻求更好的医疗资源也选择进入中国境内,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增加。

为有效规制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与下文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相区分,简称《意见一》)。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境外涉疫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时间地点、身份等特殊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参照《意见一》相应规定。



一、时间地点的特殊性

境外输入人员的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发生在海关、机场等地,因而涉及国境卫生检疫类犯罪。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二》),对以下六种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通过对比《意见一》与《意见二》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发生在国境检验过程的拒配合、瞒报等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而同样的行为发生在国境以外的其他地区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最大区别在于,前罪犯罪构成要件中对地点并无限制,而后罪的构成要件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国境检验过程中。当然,若行为人此前已被诊断为确诊或疑似案例,并确实感染新冠肺炎,仍然不听劝阻进出公共场所,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然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罚金,并没有类似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升格的相应规定。假设二行为人分别通过瞒报方式躲避检疫入境和在境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相关措施,并均多次出入公共场所造成多人感染,从最终造成的严重后果相同(且达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此时存在案件相似,判决结果却不同的可能,有悖于罪行均衡原则。


二、身份的特殊性

在入境大潮中,除中国籍的留学生外,不乏前来中国“避难”的外籍人士,对于外籍人员的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又略有不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同时,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既适用《刑法》规定,与中国人同等规制,又可以独立或附加将其驱逐出境,一经驱逐出境,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再次入境。

然而,就目前来看我们并未见到外国人被驱逐出境的案例。而与之相似且较为常见的是限期出境。微博账号“雁塔公安”于2020年3月29日发布一则情况通报,内容为“3月29日上午,公安雁塔分局接群众报警称,辖区一外籍人士未戴口罩欲进入其租住小区且拒不服从物业人员管理。经查,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处限期出境。”。网友评论既有夸赞官方措施得力,也有人认为应当驱逐出境,永远不得入境。

笔者认为,雁塔公安处理措施恰当并无不妥之处。首先,我们必须明确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法律依据并不相同,前者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基础,而后者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出境入境管理法》为基础。在雁塔公安的情况通报中,该外籍人士拒绝执行疫情防控工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客观来看,其行为既没有达到《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驱逐出境的条件,也尚不构成犯罪故而也不能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与其驱逐出境的惩罚。当然对于被处限期出境的外籍人士,若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可以遣送出境。


三、小结



    随着国内疫情控制局势的转好,我国的疫情防控目标已经转化为“外防输出,内防反弹”。虽然目前我国已暂停持有中国签证、拘留许可的外国人入境,多地入境防控措施也再升级,但国境检疫仍旧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积极打击妨害国经卫生检疫犯罪,把好国境大门是当务之急。同时,对于外籍人员的涉新冠肺炎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坚持理智,既要拒绝超国民待遇,又要警惕不理智下的重刑主义。不偏不倚,方是正道。

作者|马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