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沙龙 | 我院第11讲公法判例研读沙龙顺利召开

发布者:高地发布时间:2020-07-13浏览次数:1006


2020711日下午1430分,大红鹰会员登录中心以腾讯会议的形式举办了第11讲公法判例研读沙龙——“非诉行政执行期限可变更性类案研读。本次研读会由熊樟林教授主持,大红鹰会员登录中心博士研究生周维栋作报告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刘春、大红鹰会员登录中心博士研究生侯嘉淳、大红鹰会员登录中心博士研究生朱峥作点评人,众多大红鹰会员登录中心师生参加了此次会议。

在报告环节,博士生周维栋针对非诉行政执行期限是否可以变更这一问题,结合司法裁判中的争议案例、规范文本内的法律疏漏与理论研究中的学术分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非诉行政执行期限可以变更的学术命题,并就变更非诉行政执行期限的正当理由提供了清晰的规范设计方案。报告分为四个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期限的类案分析、非诉行政执行期限的立法漏洞与性质定位、非诉行政执行期限变更的正当理由、基于批准延期缴纳罚款变更非诉行政执行期限的规范填补,各部分之间既有其独立的价值定位,又在逻辑结构上互相关联。



在评议环节,刘春老师在肯定了文章对案例的精细化分析和对法条的教义化解释的学术价值基础上,提出了三点商榷意见。其一、《行政诉讼法》第97条中的可以如果解释为说明性语句,而不是规范性表达的话,非诉行政执行期限是否可以变更的矛盾可能就不那么明显;其二、《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应该按照《立法法》关于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协调路径解决;其三、当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作出的延期缴纳罚款决定超过非诉行政执行期限之时,行政机关应该自担风险。

博士研究生侯嘉淳在评议过程中指出该报告具有充分的问题意识,作者在搜集整理若干个同样矛盾的司法裁定,充分证明了这一问题理论盲区,导致司法实践的裁定矛盾重重。而且报告对诉讼时效等相关的程序法问题讨论,触及大量民事诉讼法内容,体现了作者较好的交叉学科研究能力。作者围绕着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否可以变更进行了立法上、司法案例上和理论上的整理和分析,论证较为翔实。但是缺乏对司法机关为什么要认定申请执行期限可变或不可变的立场分析,仅仅从行政强制申请执行期限变更对不对这个角度思考问题可能不够全面。在此基础上,嘉淳同学从行政机关的判断余地和司法裁决的后果主义等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博士研究生朱峥从行政时效制度、行政程序与司法裁量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评议意见。他认为应该将申请执行期限放在行政时效制度的宏观视野下考量,这有利于避免仅仅为了谈期限而谈期限,同时可以兼顾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另外,不仅可以从实体法层面来分析非诉行政执行期限是否可变更,也可以从程序法层面来分析非诉行政执行期限是否可变更。朱峥同学还对文章运用功能主义理论来解释正当理由提出了批判,他认为功能主义来阐释正当理由这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也许不是很恰当,因为其中不仅涉及行政裁量,而且涉及了司法裁量,更存在行政裁量与司法裁量或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交织问题。



姜波博士也表达了自己的思考,他认为《行政强制法》第53条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期限的规定是真漏洞还是假漏洞,需要慎重对待,因为《行政诉讼》司法解释156条就是指导实务法官如何受理该类案件的,相关诉讼规则已经明确了。只是文章讨论的正当理由很有研究价值,对此可借鉴《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期限变更的特殊情形。

熊樟林教授最后做了精彩的总结,并对公法学生进行学术研究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在方法论上,他建议年青学生从法教义学层面深耕细作,只做客观的真问题;在研究素材上,他强调只有关注案例,才能知道法律条文修改背后的真实含义,才能做出真学问。

图文 | 周维栋

编辑 | 李吉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