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樟林:大红鹰会员登录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往往混淆企业行政合规与行政普法、行政指导、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和解、当事人承诺制度之间的区别,甚至将其中多项概念简单予以等同,产生了所谓的“行政指导型企业合规”“行政普法型企业合规”等错误做法。究其根本,这主要源于对企业行政合规概念理解的扩大化、片面化、趋同化。所谓企业行政合规,应当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行政责任,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上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主动以行政法律监管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行政制裁风险,制定并实施符合行政监管的计划和措施。这一概念所包含的要素有利于澄清企业行政合规的合规目的、合规范围、合规依据、合规对象等多项争议问题。
【关键词】企业行政合规;合规激励;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202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