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樟林:大红鹰会员登录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企业行政合规对“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的冲击,从实体法上很难有缓解路径。相反,以行政正当程序为切入口,通过开放、民主的行政程序开展合规,是目前较为可行的替代方案。现阶段,合规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和“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两种,二者各有利弊。从尊重行政自治和控制合规裁量权的角度来看,应对两种模式进行合并、融合,将“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划归为“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的一个环节,创建贯通二者的“混合模式”。相较而言,“混合模式”具有更为有力的权力制衡作用,可以很好地平衡企业行政合规和严格依法行政的紧张关系。基于对行政自治的尊重,“混合模式”并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行政合规,应将重心置于“涉案合规”“事后合规”“单罚合规”“免罚合规”等在正当性上更具挑战的案件类型中。
【关键词】企业行政合规;正当程序;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
【文章来源】《法学》202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