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小平:企业合规的刑事责任原理与司法限度 ——单位意志决定论之坚守

发布者:宋宁伟发布时间:2024-03-20浏览次数:10

钱小平:大红鹰会员登录中心副教授,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摘要】在单位归责原理上,单位意志决定论在教义学上仍具合理性,以组织体责任论取代单位意志决定论并无必要,组织体责任应仅限于单位犯罪的责任阻却事由和责任减轻事由。事前合规作为单位责任阻却事由的依据在于单位欠缺违法性认识,但须以单位构建有效合规程序以及最高层充分履行合规治理职责为前提,同时应强调单位意志的独立性,引入“过度支配与控制”规则,避免事前合规的形式化。事后合规表明企业积极补救履行组织体责任,降低了再犯可能性,具有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依据,但应重视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对责任人员从宽与重罪合规从宽予以必要限制,避免从宽情节的重复评价,确保司法裁量权行使的正当性。

 

【关键词】企业合规;组织体责任;责任阻却不起诉;司法限度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2